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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新规明年实施 六大看点解读

(时间:2008-8-28 11:11:18)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这部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将取代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新规明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将被吊销驾照。新规还在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基础上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减少少事故处理对道路交通带来的影响。同时,还增设了交警部门介入保险等规定,使其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新规聚焦

    交警执法环节责任成本升高

    交警违反新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新规实施后,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均按照新规处理。

    而在原规定中,虽然规定了交管部门及交警应当秉公执法,但也只提到,当交警违反规定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新规中,不但规定了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也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自行协商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除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还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交警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新规要求,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新规指出,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新规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是否吊销驾照依据有罪判决

    新规还要求,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这里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原规定是: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看点

    交警可通知保险公司付费

    为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推脱责任,新规还首次为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提供依据。新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到相关机构。

    外国人涉事故可限制出境

    新规还明确,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此外,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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